2005年3月2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贩卖伪劣产品有期徒刑伺候
李京华

  据新华社 小商贩周建芳、吴本红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日前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1年。这是北京首起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据法院介绍,2004年5月至6月份,周建芳、吴本红在明知他们出售的漏电保护器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在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中心、西城区四环综合市场内出售。2004年6月27日,家住西城区的一居民购买了这种漏电保护器,并在当天使用时因漏电保护器未能起到断电保护的作用,造成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
  审理法官说,现在很多批发市场的小商贩自以为贩卖伪劣产品最多不过是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赔些钱,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周建芳、吴本红明知销售的漏电保护器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而仍然予以销售,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又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